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谢氏联谊总会中文全称为“中华谢氏联谊总会”,以下简称“本会”。 第二条 本会是以中华谢氏宗亲为主体的全体谢氏族人组织。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。 第三条 本会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研究谢氏文化,开展宗亲联谊,架设族裔桥梁为宗旨。为谢氏族人爱国、爱家、敦亲睦族、传承先贤懿德、共建和谐社会服务。 第四条 本会恪守属地政府的法律,尊重各国与各地区的风俗习惯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中国香港,总办事处设中国武汉。可视其情况在各地设立分会或联络处。 第二章 目的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恳亲代表大会及各种专题会议等形式开展活动,并以此作为敦亲睦族的平台,达到凝聚和激励族人的目的。 第七条 修纂中华谢氏总谱与谢氏志;指导各地编修通谱与支谱。 第八条 修建谢氏总祠;对谢氏纪念场所和重要文物进行修缮与保护;指导、协调各地修建宗祠、庙宇、墓茔与纪念堂馆。 第九条 创办谢氏网站与谢氏会刊;研究与宣传谢氏文化。 第十条 宣传谢氏名人,树立学习榜样;挖掘、整理、研究、出版谢氏名人著作。 第十一条 架设经济协作桥梁,为宗亲之间的经济互动服务。 第十二条 筹集资金设立慈善基金会。该基金用于族内的扶危济困与资助族内的学子完成学业。同时,也可以以个人名义设立慈善基金。 第十三条 指导和协调各地联谊活动。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。 第十五条 各省、市、自治区的谢氏组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。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热心谢氏族事;(二)拥护本会的章程;(三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。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,填写申请表;(二)报秘书处备案。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(二)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宗亲联谊、氏族文化研究与各类族事活动的权利。(三)有在本会刊物与 网站上发表文章的权利;有获得会刊的权利。(四)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。(五)对本会的事务管理、财经运作、公产保护、公益事业等活动,有批评与监督 权。(六)有优先参加谢氏企业工作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。(七)会员一半以上联名,有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正副会长、正副秘书长、各委员会与各科室 正副主任,以及各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。常务理事会应在接到10人联名书面提案一个月内作出答复。(八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服从本会领导,维护本会团结。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敬宗爱族。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原则上省级团体会员每届缴纳5000元,地市级团体会员每届缴纳3000元,县级团体会员每届缴纳 1000元。个人会费每届200元。(五)遵纪守法,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。违者后果自负。(六)本会实行无薪制,会员要有义务为族人服务的精神。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,对常务人员的因公差旅费予以报销,对专职工作人员发给适当酬金,对耽误时间较多的人员予以适当补助。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有效期会员证。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或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,与联谊大会活动同时进行。因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,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。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: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(四)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:(五)决定其他事项。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。 理事会的职责: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常务理事会决定;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(三)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: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 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;(五)提议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;(六)提出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(七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 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。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大会职能,主持总会日常工作。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: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(三)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(四)向理事会通报工作和财务状 况;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;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(八)制定 内部管理制度;(九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。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,为总会的决策机构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思想素质好,热心族事,正派公道;(二)有一定的领导、协调与驾驭能力;(三)在本族、本会中有较大 影响,或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,或是企业的成功人士;(四)在本族、本会中做出过较大贡献;(五)在文化、学术领域有一定威望或成果,或在姓氏文化研究 方面有一定成就: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。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 第二十八条 总会下设谱牒委员会,宗祠委员会,谢氏文化研究委员会,宗亲联谊委员会,财经委员会,会刊与网站编委会,监事委员会,财务室,办公室与秘书处。 各委员会主任、各处室主任、副秘书长、秘书处工作人员人选,由理事会讨论提名,由常务理事会决定,会长颁发聘任书。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;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;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其他专题会议根据情况随时召开。 第三十条 以上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选举,须有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有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当选。各项决议的通过亦同。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宗长、姓氏文化专家学者、对社会与本族有重大贡献者担任顾问和荣誉会长、名誉会长。其中受聘顾问不受姓氏限制。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主持全面工作;副会长协助会长管好分管工作;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: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;各委员会主任、各处室主任与秘书处工作人员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。其工作职责另行制订。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(一)监察总会章程在会务活动中的执行情况;(二)监督理事会的会务工作;(三)监察总会财务收支状况;(四)对会员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;